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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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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依家庭總收入狀況,可獲得全額、85%、75%、70%、60%、50%、40%或25%的費用補助。申請人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此補助涵蓋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及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費用。

【金額/折扣】

  •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般基準):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一般基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且未達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後發還)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
  • 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者)
  • 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 2007/06/05 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 12/31 以前完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
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 16 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 16 歲以上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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