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延長補助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提出
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不得重複扶助,但得補助與其他法令規定之差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訪視生活情形,生活有明顯改善者應停止扶助
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可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