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本條例旨在扶助遭遇特殊境遇的家庭解決生活困難,提供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扶助項目多元,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申請人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超過一定標準,並具備配偶死亡、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配偶服刑等七種特殊境遇之一。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延長補助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提出
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不得重複扶助,但得補助與其他法令規定之差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訪視生活情形,生活有明顯改善者應停止扶助
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可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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