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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特殊境遇家庭綜合性扶助條例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本條例旨在扶助遭遇特殊境遇的家庭解決生活困難,提供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扶助項目多元,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申請人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超過一定標準,並具備配偶死亡、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配偶服刑等七種特殊境遇之一。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應備文件】

  • 戶口名簿影本
  • 相關證明文件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注意事項】

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子女生活津貼: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延長補助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提出
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不得重複扶助,但得補助與其他法令規定之差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訪視生活情形,生活有明顯改善者應停止扶助
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可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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