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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是政府為協助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維持基本生活而提供的每月現金補助。申請人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居住、收入及財產等相關規定。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而異,從每月 3,500 元至 8,200 元不等。申請人應備妥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8,200 元
  • 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700 元
  •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700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後發還)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 2007/06/05 修正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注意事項】

審核結果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 15 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補助金額自 2012/01/01 起,其後每 4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調整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需求,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參與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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