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旨在安定公教人員生活,提供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六項現金給付。本保險為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及經核准立案的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等應一律參加的社會保險。各項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投保年資及平均保俸額計算,例如養老給付可選擇一次性或年金給付,生育給付則按平均保俸額給與 2 個月。本法詳細規範了各項給付的請領條件、計算標準及相關權利義務,確保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在特定事故發生時能獲得經濟保障。
申請方式:請領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於 15 日內給付
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
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 1 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 6 個月發給 1 次
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應追繳本息
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 % 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調整比率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 2 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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