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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旨在提供符合資格的民眾租賃社會住宅。這項服務針對成年國民或特定未成年國民,以及在社會住宅所在地有設籍、就學或就業需求的家庭。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符合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及動產不動產價值低於一定標準等條件。租金將依承租者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但不會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查後,將透過公開抽籤或評點分數方式決定承租序位。
申請方式:依本部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辦理,向本部提出申請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以郵戳為憑)
資格審查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 60 日);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0 日內補正 (可展期 10 日,以一次為限);承租人未能依限簽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 30 日 (以一次為限)每處社會住宅,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一處為限;承租人應負擔公證費用二分之一 (若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