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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住宅分級租金出租服務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旨在提供符合資格的民眾租賃社會住宅。這項服務針對成年國民或特定未成年國民,以及在社會住宅所在地有設籍、就學或就業需求的家庭。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符合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及動產不動產價值低於一定標準等條件。租金將依承租者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但不會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資格審查後,將透過公開抽籤或評點分數方式決定承租序位。

【金額/折扣】

  • 社會住宅租賃:租金依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
  • 租賃期限:一般承租人最長 6 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最長 12 年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申請人就學、就業證明 (申請人於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設有戶籍者,免附)
  • 申請日前 30 日內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依身分提供,如低收入戶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
  • 申請人屬未成年國民,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機構)代為申請,並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機構)之證明文件
  • 家庭成員持有建物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居留證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依本部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辦理,向本部提出申請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以郵戳為憑)

【注意事項】

資格審查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 (必要時得延長 60 日);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0 日內補正 (可展期 10 日,以一次為限);承租人未能依限簽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 30 日 (以一次為限)
每處社會住宅,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一處為限;承租人應負擔公證費用二分之一 (若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期間未滿一年即終止租約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 30 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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