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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

【內容簡介】

這項福利是針對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以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時,提供慰問金。慰問金的金額依傷勢嚴重程度、失能等級或死亡/殉職情況而定,最高可達 2,000 萬元。申請人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慰問金將依基準加倍發給。本辦法亦適用於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實習或訓練期間支援勤務的學員生及其他奉派會同執行勤務的公務人員。

【金額/折扣】

  • 受傷慰問金: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者,發給 250,000 元
  • 受傷慰問金:傷勢嚴重連續住院 30 日以上者,發給 100,000 元
  • 受傷慰問金:連續住院 14 日

【應備文件】

  • 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份
  •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及治療單據
  • 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因公失能證明書(因公失能者需檢附)
  • 死亡證明文件(因公死亡者需檢附)
  • 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因公死亡證明書(因公死亡者需檢附)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因公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 6 次以下者,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後發給;其餘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者,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服務機關、學校督察(訓導)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

【注意事項】

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 180 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最長不得逾 2 年)
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領受死亡、殉職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當事人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慰問金所需經費由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本辦法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發生時發給慰問金條件,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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