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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補償金及撫慰金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依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針對因過去隔離治療政策而遭受身心痛苦的漢生病病患及其遺屬,提供補償金及一次性撫慰金。補償金依住院期間長短及時期不同,每滿 1 年可領取 80,000 元至 120,000 元不等,未住院者可領取基本補償金 200,000 元。若非漢生病病患卻遭強制隔離,每年補償 100,000 元。此外,若病患於特定期間內死亡,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可領取 200,000 元撫慰金。申請人需以書面方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漢生病病患補償金:
  • 曾於 1945/10/25 ~ 1962/03/31 住院者:住院期間每滿 1 年發給 120,000 元,未滿 1 年部分依月份比例計算,未滿 1 個月以 1 個

【期間】

申請期間: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文件
  • 足資釋明於規定期間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之文件
  • 存摺封面影本 (指定撥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者)
  • 入住療養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入住期間證明文件 (同時申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補償金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 3 個月內審查完竣
經審查認定符合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2 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補償金或撫慰金免繳所得稅
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
遺屬撫慰金如有 2 人以上,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 1 人後,應共同具領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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