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 1 個月內完成核撥
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辦理
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於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顯有困難者,得由指定單位至居住處所進行評估
醫療輔具項目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辦法規定之生活輔具項目合併計算,每人每 2 年以補助 4 項為原則
醫療輔具項目使用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 2 年已逾 4 項或未符合補助條件而確有使用需求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補助
診斷證明書須為 3 個月內所開立
申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收案對象者,醫療輔具編碼 1 至 5 項之診斷證明書,得由該計畫之訪視醫師開具,並檢附該計畫之居家訪視紀錄單
醫療輔具編碼 1 至 9 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醫療輔具編碼 10 至 21 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醫療輔具編碼 7 至 9 項得以租賃方式為之;租賃契約書應載明規格、型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