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一年內完成造林並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第一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六年,每年 08/31 前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
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獎勵金於面積不足 1 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實際從事造林且有資金需求者,得向農(漁)會、銀行當地分行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主管機關提供多元輔導方式,包含補助森林經營所需經費、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等;主管機關得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收穫技術研習,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指導;2025/08/18 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至 20 年獎勵期滿,有意願變更為 6 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應於 2026/12/31 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