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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造林獎勵金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5-12-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鼓勵民眾及團體從事造林,提供造林獎勵金。獎勵對象包含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只要土地符合造林條件,即可申請。獎勵金分為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造林第一年每公頃最高可領 20 萬元,第二至六年每年 6 萬元,第六年符合條件可再加領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各 5 萬元。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間內,向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

【金額/折扣】

  •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一年每公頃 200,000 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 成林獎勵金:於造林第六年符合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者,第六年每公頃 5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每年 01/01 ~ 04/30;2025/08/20 ~ 2025/12/31 (限 114 年度)

【應備文件】

  • 獎勵造林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
  • 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部落)
  •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受理機關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
  • 獎勵造林計畫書
  • 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 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 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
  • 符合第 9 條第 2 款規定者,檢附合法設置之文件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受理;公有林租地、原住民保留地、私有地由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大學實驗林之租地由造林所在地之大學實驗林管理處受理

【注意事項】

核准後一年內完成造林並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第一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六年,每年 08/31 前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
獎勵造林期間為六年;獎勵金於面積不足 1 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實際從事造林且有資金需求者,得向農(漁)會、銀行當地分行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主管機關提供多元輔導方式,包含補助森林經營所需經費、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等;主管機關得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收穫技術研習,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及指導;2025/08/18 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至 20 年獎勵期滿,有意願變更為 6 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應於 2026/12/31 前申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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