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為鼓勵我國運動選手在國際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特訂定本辦法頒發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符合資格的選手可依其在奧運、亞運、世大運等國際綜合運動賽會或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中的名次,獲得不同等級的獎助學金,金額從數十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奧運前三名的選手更可選擇按月領取獎助學金。申請通常由組團單位在賽事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若組團單位未申請,選手本人也可在知悉後 2 個月內自行申請。獎助學金主要用於受獎人修讀學士學位期間的學費、雜費及學分費。
申請方式:組團(隊)單位應於國際運動賽會結束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檢具文件向教育部申請。申請獎勵選手得自知悉之日起 2 個月內,準用規定申請獎勵。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教育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單位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應報本部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及受獎人。獎助學金撥付至受獎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月獎助學金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 1 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
選手於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者,分別給予獎勵。選手以同一比賽成績,分別獲得不同賽會(事)之項目名次者,應擇一申請獎勵。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得奧運前 3 名者,得選擇按月領取月獎助學金。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學金。選擇月獎助學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納入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名次時,獎助學金依所遞補名次調整。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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