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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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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

【內容簡介】

澎湖縣政府提供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旨在減輕因重病住院需他人看護的經濟負擔。此補助針對設籍澎湖縣、年滿 65 歲以上,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資格者。申請人需因重病住院治療並僱請領有證照的合法看護,且未僱請外籍看護工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符合資格者可依收入級別獲得每日 900 元或 1,800 元的看護費用補助,每年最高核發 108,000 元或 216,000 元。申請人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項將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金額/折扣】

  • 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1.5 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 1,800 元,每年最高核發 216,000 元
  • 未達最低生活標準 2.5 倍之中低收入老人:每日補助看護費

【應備文件】

  • 申請表乙份
  •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
  • 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 看護者之病患服務員或看護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 醫療院所開立病患住院期間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 代理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如為代理申請)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申請人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表件至鄉市公所層轉澎湖縣政府辦理。請領補助款項時,應附印領清冊及存摺影本由澎湖縣政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聯絡電話:1999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注意事項】

不實申請或溢領本項補助者,縣政府除依規追回已領之費用,並於兩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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