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訂定此辦法,旨在為因故無法在原生家庭生活的兒童及少年提供妥善的照顧,透過家庭寄養或機構安置的方式。此辦法詳細規範了兒童及少年接受安置的條件、申請成為寄養家庭的資格與義務,以及相關的費用補助標準。福利項目包含寄養安置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補助,以及寄養安置兒童就讀托兒所的托育津貼。補助金額會依兒童或少年的身分(如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及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而有所不同,確保有需要的家庭能獲得支持。
申請方式:向澎湖縣政府或受託單位申請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 號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 2 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
每一寄養家庭寄養兒童、少年之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得超過 4 人,其中未滿 2 歲兒童不得超過 2 人(兄弟姊妹關係或親屬家庭不在此限)
寄養兒童少年如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寄養家庭安置人數以 2 人為上限,並以家中無未滿 6 歲以下之兒童為限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負擔寄養安置費,本府視經濟狀況予以補助
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費、傷病醫療費,無力負擔者得申請本府補助
資料來源:https://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4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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