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為減輕學生交通費負擔並擴大學習領域,特別推出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這項福利每年提供每名學生 4,000 元的交通圖書券,分上、下學期各核發 2,000 元。補貼對象涵蓋金門縣內各級學校的在學學生,包括幼兒園、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以及設籍金門縣滿十年且曾就讀本縣學校合計滿六年的國內外學生。交通圖書券可用於搭乘金門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在縣內文教、樂器、育樂用品店、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等特約商店消費折抵。申請時間為每年 4 月及 10 月,符合資格的學生可透過學校或直接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對象(符合任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及進修部)、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在學學生;設籍本縣滿 10 年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幼兒(稚)園、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 6 年之國內(外)學校在學學生(國外大學校院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年滿 2 歲,並於本縣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就讀之幼兒;設籍本縣烏坵鄉滿 10 年,且現仍設籍本縣之國內(外)學校在學學生
・交通圖書券:每人每年 4,000 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次 2,000 元
・申請:第 2 條第 1 項第 1、2、4 款學生、幼兒由各學校、幼兒園於每學期註冊後初審,造具印領清冊報本府核發;第 2 條第 1 項第 3、5 款學生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
・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特約商店使用;遺失、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補發,塗改無效;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購置機(船)票退票手續費由使用人自行負擔,退票日期如超過使用期限不再補發;特約商店退貨時不得要求退款,特約商亦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特約商索取退貨證明,憑證明向本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
最高4,000元
每年 04/01 ~ 04/30 及每年 10/01 ~ 10/31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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