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河川、排水、海堤區域的「一般(其他)許可申請」,開放年滿 16 歲的自然人、法人、公營公用事業機構及政府機關提出申請。此申請主要針對在河川、排水、海堤區域內進行施設、改建、排注廢污水、採取土石或變更原有形態等使用行為。申請者需繳交審查費、勘查費、許可書費及公地使用費,費用依使用行為類別及區域而異。然而,部分申請案如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辦理公共利益活動、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或特定公共設施如自行車道、綠美化等,可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親自或郵寄至各河川分署或地方政府水利單位辦理。
・對象(符合任一):滿 16 歲之自然人;法人;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政府機關
・審查費:
・河川區域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採取土石、休閒遊憩等使用行為,每件 12,500 元
・河川區域內其他使用行為,每件 2,000 元
・排水設施範圍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採取土石等使用行為,每件 12,500 元
・排水設施範圍內其他使用行為,每件 2,000 元
・海堤區域內各種許可使用行為,每件 2,000 元
・勘查費:2,000 元
・許可書費:50 元
・公地使用費:依使用行為及區域不同,按鄰近土地公告現值百分比(4 % ~ 8 %)或固定金額(每公尺 12 元 ~ 24 元)按年或按日計收
・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辦理施設、改建、排注廢污水、挖掘、埋填、變更原有形態或大型活動等使用行為
・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規定採取礦物、土石
・跨越河川區域上空或穿越河川區域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
・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設施或其他使用行為,且未申請使用剩餘土石方者
・固定地點就地整平使用,未變更河川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救難演習之臨時性使用行為
・於已完成規劃治理之河段,作為自行車道、球類運動場、親水場地,或為河川區域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土地為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為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各款規定之使用行為者,免收行政規費;經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申請於該土地為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4 款規定之使用者,亦同
・經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河川公地使用費
・排水設施範圍內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條件同河川區域
・海堤區域內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之使用行為
・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型活動、救難演習,或作為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或為海堤綠美化行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在其無償提供土地施設之海堤上,為水利法第 63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之使用行為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經許可使用且已向其他機關繳納租金、使用費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租金、使用費者,於其已繳或免收之期間內,不收取使用費
・保證金:
・經許可種植、圍築魚塭、插、吊蚵養殖之使用案件,若有申請電桿或水井等附屬設施時,不另收取保證金
・其他使用案件以使用費 10 % 計收;不足 50,000 元者,以 50,000 元 計收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免收使用費者,保證金以各規定之最低額計收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免收保證金
・申請:親辦或郵寄至河川分署管理課辦理
・📍- 第一河川分署:宜蘭市民權新路 6 號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river.wra.gov.tw/p2_4_3.aspx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