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鼓勵113年度產業學院計畫的畢業學生,在服完義務役後能留任於合作機構,特提供每人新臺幣2萬元的留用獎勵金。此獎勵金旨在擴大計畫人才培育效益,鼓勵學生畢業後投入產業。申請學生需符合特定留任期間,例如未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需任職達6個月以上,已領取者則需達7個月以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報送教育部審核。
・對象(須符合):113年度產業學院計畫畢業學生;畢業後需服義務役;經合作企業擇優留用;於2026/09/30前,任職合作機構達6個月以上(若未領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大專青年預聘計畫」獎勵金);於2026/09/30前,任職合作機構達7個月以上(若已領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大專青年預聘計畫」獎勵金)
・留用獎勵金:每人新臺幣2萬元
・申請:學生向所屬學校辦理申請事宜,學校應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校內初審,並將學生申請表、學校申請總表、複審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教育部(正本)及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副本)彙辦
・📍教育部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100231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5樓之1
・已領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大專青年預聘計畫」獎勵金者,需任職滿7個月以上;未領取者則需任職滿6個月以上
最高2萬元
即日起至 2026/10/15
資料來源:https://ee.npu.edu.tw/latestevent/Details?Parser=9,3,2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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