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需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第三類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截止日:每年 1 月 5 日、4 月 5 日、7 月 5 日及 10 月 5 日前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或創業準備金等為限
申請本貸款為創業準備金使用者,至遲應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至 8 個月內提出
同一申請人貸款貸放次數以 1 次為限,但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人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
利息補貼申請逾 10 個日曆天未提出者,當期不予補貼
當年度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不予補貼並停止受理申請
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之一部或全部,該償還部分自償還之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承貸銀行已予轉列催收者,自轉列之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 600,000,000 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 60,000,000 元,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