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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專案貸款

財經金融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推出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專案貸款,旨在活絡臺南市經濟並協助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發展。此貸款提供融資信用保證及部分利息補貼,分為三類:小規模商業負責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公司或行號,以及設立未滿五年的青年創業事業。貸款額度依類別不同,最高可達 1,000 萬元。其中,青年創業貸款經核准後,前五年利息可享全額補貼。貸款用途廣泛,可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及創業準備金。申請人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事業計畫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金額/折扣】

  • 第一類貸款額度:最高 500,000 元
  • 第二類貸款額度:最高 10,000,000 元
  • 第三類貸款額度:最高 2,000,000 元
  • 貸款期限:最長 5 年,含本金寬限期

【應備文件】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事業計劃書正本
  • 切結書正本
  • 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查詢同意書
  • 申請人為製造業者,並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 申請第三類貸款者,並應檢附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 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或設備者,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機器設備目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 貸款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用於利息補貼申請)
  • 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 (用於利息補貼申請)
  • 利息補貼之領據 (用於利息補貼申請)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經審查通過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申請方式:第三類貸款利息補貼應於每年 1 月 5 日、4 月 5 日、7 月 5 日及 10 月 5 日前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注意事項】

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個月內需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第三類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截止日:每年 1 月 5 日、4 月 5 日、7 月 5 日及 10 月 5 日前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或創業準備金等為限
申請本貸款為創業準備金使用者,至遲應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後至 8 個月內提出
同一申請人貸款貸放次數以 1 次為限,但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人已清償本貸款、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不在此限
利息補貼申請逾 10 個日曆天未提出者,當期不予補貼
當年度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即不予補貼並停止受理申請
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之一部或全部,該償還部分自償還之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承貸銀行已予轉列催收者,自轉列之日起不予核計利息補貼
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 600,000,000 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 60,000,000 元,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不予核計利息補貼或核定

資料來源: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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