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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訓練津貼及訓練費用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旨在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變動或傳染病影響,鼓勵其利用減少正常工時的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以提升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本計畫提供參訓勞工訓練津貼及免費訓練課程,同時也補助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的費用。勞工可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津貼,最高每月 100 小時,並可免費參加分署自辦或委辦的課程。事業單位若規劃並辦理員工訓練課程,經核定後可申請最高 1,900,000 元的訓練費用補助,若因景氣情勢影響且符合特定條件者,最高可達 3,500,000 元。勞工和事業單位需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參訓勞工訓練津貼: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每月最高 100 小時
  • 參訓勞工免費參加訓練課程: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 事業單位訓練費用補助:最高 1,900,000 元

【應備文件】

  • 參訓勞工申請表件
  • 參訓勞工身分證明影本
  • 參訓勞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 參訓勞工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無法取得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 參訓勞工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 事業單位本計畫申請表
  • 事業單位內部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 事業單位預定參訓勞工名冊
  • 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 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 事業單位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 事業單位承諾持續僱用切結書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 事業單位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之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 事業單位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之訓練紀錄表
  • 事業單位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之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 事業單位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之參訓勞工有第五點第五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請款領據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經費支用單據封面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訓練紀錄表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申請訓練計畫當月及辦理核銷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 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補助之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參訓勞工應於參加訓練日前,檢具文件配合分署辦理資格審查;事業單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一次提出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訓練計畫,完成上傳程序之次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檢具文件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 183 天內辦理訓練;事業單位應於課程結束後次月之 10 日前,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事業單位或參訓勞工應於分署所核定之訓練計畫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訓練補助或訓練津貼申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審查核定通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 30 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合計不得超過前一年現職之事業單位投保期間最高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訓練課程應於上午 8 時至下午 8 時之間,並於勞資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辦理;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不予補助;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每一訓練課程為 5 人以上;運用數位能力課程及專業技術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須為 5 人以上,50 人以下;餘各類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為 5 人以上,150 人以下;每場次課程至少為 1 小時;分署應於收受訓練計畫後 14 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及核定;同一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重行申請以 1 次為限;事業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所辦理之訓練,始予補助訓練補助及訓練津貼;事業單位變更課程內容,應於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之前 3 日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且變更後課程以同一大類為限;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到課時,事業單位應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開始上課 30 分鐘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請假登錄作業;事業單位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 1 小時內,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繫分署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 5 時前傳真或電子郵件回報分署;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及結訓後應配合本署或分署辦理之不預告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訓練補助及津貼之發給或停止,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2.aspx?id=FL06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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