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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供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旨在減輕其創業負擔並促進自力更生。補助項目包含營業場所租金及設備費用,租金補助最長 2 年,設備補助最高 50,000 元。申請對象為設籍桃園市、年滿 18 至 6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所創事業登記未逾一年的負責人。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領取補助款。當年度預算用罄後將停止受理。

【金額/折扣】

  •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自核准補助當月起算,最長補助 2 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租金 60 %,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租金 50 %,每月最高不超過 20,000 元
  • 設備補助:按創業所需設施及設備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 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 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申請租金補助者)
  • 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與雙方直系血親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申請租金補助者)
  • 創業設立登記 3 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之購買設備發票或收據正本(申請設備補助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聯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 6804-6806
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3、4 樓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注意事項】

審查決定應自受理申請次日起 1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1 次,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 3 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之 15 日前,檢附相關證明申請當期補助款
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次日起 3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一次請領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受補助人應依本府核准之創業計畫親自經營,變更計畫須先報本府核可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受補助人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字樣

資料來源:https://lh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4874&s=65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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