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連續受僱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搬遷補助金於搬遷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租屋補助金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