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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旨在協助 18 歲至 29 歲未在學且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籍青年,在初次跨域尋職時減輕經濟負擔。此補助包含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四項補助金,鼓勵青年前往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外的地區就業。符合資格的青年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相關補助。

【金額/折扣】

  •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形者得於 1,250 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以 4 次為限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應備文件】

  • 求職交通補助金: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搬遷補助金:
  • 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 補助金領取收據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搬遷費用收據
  • 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 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 租屋補助金:
  • 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 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 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申請

【注意事項】

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連續受僱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搬遷補助金於搬遷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租屋補助金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之後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申請
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2.aspx?id=FL07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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