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通知後 1 個月內購置農機且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 2024/11/30 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分署於農民補助資格確認完成後 5 工作日內通知審核結果。分署於收到農民申領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二週內確認農機購置情形
補助機型需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性能測定合格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並完成組裝,僅購置主機或配件不列入補助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標示補助字樣
每位申請農民 5 年內以補助 1 臺為限
購置後 5 年內不得轉讓,因故必需轉售或轉讓應報經分署同意,處分所得應按補助比例繳還
受補助農機購置後 5 年內發生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原受理補助單位報轉分署備查
受補助者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補助項目自驗收後 5 年內查有毀損或遺失者,原則以查核日起 3 個月內完成修復或重新購置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
拒絕抽查或查核、補助農機失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者,應繳回補助款,除因故退貨者外,並自函文通知日起 5 年內不予列入農機補助對象
補助之農機應向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
受補助農民須接受本署及各區分署指定支援調度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