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上半年申請案件,年齡與從農年期審查基準截至 2026/02/28
115 年下半年申請案件,年齡與從農年期審查基準截至 2026/09/30
受領第 1、2 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者,應於請領期滿前 1 個月進行續申請
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後,應於 14 日內檢附文件申領
每月 10 日前提交前月農業經營報告書
每期申請期以 200 人次為原則,達上限後依優先比序機制辦理
每年最高 36 萬元者以 2 人次計算
農糧類別第 3 年期續申請者,農業經營場域面積需較第 1 年期增加 10 %(飼養蜂總箱數須達 110 箱以上)
畜牧類別養豬須投保強制型豬隻死亡保險;蛋雞飼養者須於蛋雞填報 APP 填寫在養資訊
水產養殖類別須經放養量申報勾稽
近海漁撈類別須依規定申報卸魚聲明書或漁獲量
同一場域於同一期間,僅得供 1 人申請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
不得以 5 年內曾請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案件申請人經營場域申請(特定情況除外)
申請人受領期間,農業以外職業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未提交農業經營報告書者,將延緩給付,逾 2 個月未提交將廢止請領資格
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後,如因請領期滿、放棄、撤銷、廢止等原因,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