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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
農業部農糧署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鼓勵農民種植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的契作戰略作物,或轉作各縣市政府指定的地方特色作物,以提升國產糧食供應。本計畫依作物種類提供每公頃每期作 25,000 元至 60,000 元不等的轉(契)作獎勵金。此外,針對水資源競用區或雲林高鐵沿線特區的農地,若申報並執行節水措施,可另請領每公頃 30,000 元的節水獎勵金。符合資格的農地還可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000 元。農民需於指定期間內向當地農會或公所申報。
申請期間:2024/01/02 ~ 2024/02/02
申請方式:於公告申報期間內至公所或農會進行耕作期間、措施申報,受理單位依各鄉鎮公所、農會分工狀況為主聯絡電話:0800-015158 (免費諮詢專線);北區分署 03-3322150;中區分署 04-8321911;南區分署 06-2372161;東區分署 03-8523191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農業部)服務時間:AM 8:30 ~ PM 5:30 (農業部)
未同時申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 6/1 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 5/31 以前之耕作措施申報契作大豆者,以種植農糧署公告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契作油茶以新植為限,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含中途退出者)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限定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地方特色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 80 %以上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除契作原料甘蔗、油茶及短期經濟林外,僅限辦理第 1 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 5/1 以前,且結束日應於 5/31 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 1 次且不得跨年度,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或景觀)以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 3 公頃景觀作物用途僅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及水林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 6/30 者,不得種植田菁綠肥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臺南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 6/30,且符合種植田菁綠肥條件者,應於 10/15 前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其餘縣市於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前 1 週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田菁綠肥翻埋者,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導致發生蟲害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翻埋,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全年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 2 次耕作措施為上限耕作期間起始日應為當年度各月 1 日、11 日、16 日或 21 日,結束日為當年或翌年各月 10 日、15 日、20 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 4 個月以上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者,應敘明繳穀期別,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耕作期間結束日亦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 1 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大專業農全部擴大承租農地於同一次耕作措施之不合格比率(以筆數計,包含申報不符、勘查不合格)超過(含)10%,且於 2 年(4 次耕作措施)內累計達 2 次者,移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 3 年內,不再納入農業經營有賺有賠,投資一定有風險,種植前請詳閱計畫說明書為維護空氣品質,請勿燃燒稻草或其他作物殘株等農業廢棄物
資料來源:https://m.moa.gov.tw/Subsidy/Detail/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