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
農業部農糧署推動「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鼓勵農民種植具進口替代或外銷潛力的契作戰略作物,或轉作各縣市政府指定的地方特色作物,以提升國產糧食供應。本計畫依作物種類提供每公頃每期作 25,000 元至 60,000 元不等的轉(契)作獎勵金。此外,針對水資源競用區或雲林高鐵沿線特區的農地,若申報並執行節水措施,可另請領每公頃 30,000 元的節水獎勵金。符合資格的農地還可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000 元。農民需於指定期間內向當地農會或公所申報。
申請期間:2024/01/02 ~ 2024/02/02
申請方式:於公告申報期間內至公所或農會進行耕作期間、措施申報,受理單位依各鄉鎮公所、農會分工狀況為主
聯絡電話:0800-015158 (免費諮詢專線);北區分署 03-3322150;中區分署 04-8321911;南區分署 06-2372161;東區分署 03-8523191
地址: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農業部)
服務時間:AM 8:30 ~ PM 5:30 (農業部)
未同時申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 6/1 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 5/31 以前之耕作措施
申報契作大豆者,以種植農糧署公告現行國產食用大豆推廣品種為限
契作油茶以新植為限,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四年八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含中途退出者)
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限定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地方特色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 80 %以上
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除契作原料甘蔗、油茶及短期經濟林外,僅限辦理第 1 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 5/1 以前,且結束日應於 5/31 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 1 次且不得跨年度,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或景觀)以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
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 3 公頃
景觀作物用途僅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農民種植綠肥作物應做好田間管理工作,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處理
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及水林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 6/30 者,不得種植田菁綠肥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臺南市,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日晚於 6/30,且符合種植田菁綠肥條件者,應於 10/15 前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其餘縣市於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結束前 1 週完成田菁綠肥翻埋作業
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田菁綠肥翻埋者,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
未善盡田間管理之責,導致發生蟲害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翻埋,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全年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
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 2 次耕作措施為上限
耕作期間起始日應為當年度各月 1 日、11 日、16 日或 21 日,結束日為當年或翌年各月 10 日、15 日、20 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 4 個月以上
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
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者,應敘明繳穀期別,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耕作期間結束日亦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
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 1 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大專業農全部擴大承租農地於同一次耕作措施之不合格比率(以筆數計,包含申報不符、勘查不合格)超過(含)10%,且於 2 年(4 次耕作措施)內累計達 2 次者,移出輔導對象,且自下半年(或年度)起算 3 年內,不再納入
農業經營有賺有賠,投資一定有風險,種植前請詳閱計畫說明書
為維護空氣品質,請勿燃燒稻草或其他作物殘株等農業廢棄物
資料來源:https://m.moa.gov.tw/Subsidy/Detail/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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