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訂定此作業原則,旨在規範私人土地捐贈予財團法人,並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此原則旨在提供地方稅稽徵機關一致的準據,以利辦理相關申請案件。符合資格的財團法人,其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需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依相關社會福利法規運作。申請時需檢附多項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捐贈之私人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財團法人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依前款法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附設社會福利機構興辦之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財團法人應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稽徵機關應每年定期會同有關機關以實地或書面方式檢查有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情形;財團法人有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情形者,稽徵機關應對其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https://www.nttb.gov.tw/Bulletins/LawCommandDetail.aspx?id=13EECADB2C8629F0&MenuID=D011676F02B12F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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