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協助學生健康成長、適應社會並培養多元素養,特訂定本原則。本補助對象包含公私立大專校院、經核准立案的民間團體,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項目涵蓋大專校院的學生事務、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活動。其中,對民間團體每年最高補助 800,000 元,補助比率最高 50 %;對大專校院最高補助 95 %;對地方政府則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最高 90 %。民間團體需依活動期程分四階段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對象(須符合):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
・對公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 95 %
・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 50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 800,000 元為原則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90 %
・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
・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60 %
・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70 %
・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80 %
・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90 %
・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包含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特色主題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品德教育推廣、學生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等相關活動
・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包含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學生網路沈迷輔導、生命教育推廣、改善學生輔導工作空間及設備等相關工作
・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包含課程教學與活動、研究發展相關計畫等
・民間團體辦理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包含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品德教育宣導、結合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等
・民間團體辦理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包含輔導知能、生命教育、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學生網路沈迷輔導等相關活動
・民間團體辦理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包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課程項目、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媒體識讀、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跟蹤騷擾防制教育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申請:-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附文件送本部核定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民間團體每年以申請 2 案為原則
最高8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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