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提供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旨在減輕無自有房屋者的租屋負擔。自 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符合無自有房屋條件(含 5 種例外情形),每年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最高 180,000 元的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此扣除額需扣除已領取的政府租金補助,並設有排富條款,以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對象(須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租金支出;租屋供自住使用(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或符合以下 5 種例外情形之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 3 款以外之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180,000 元(須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
・申請:透過網路(含手機)申報系統自行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繳(退)稅並申報資料上傳後,透過「申報附件上傳」按鈕上傳證明文件
・🕒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 及 13:30 ~ 17:30(例假日除外)
・語音客服請選擇「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業務諮詢」;亦可逕洽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及申訴窗口;如同時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者外,請注意各筆房屋租金支出之承租期間與各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繳息期間不得重複,並請按日換算房屋租金支出實際發生金額,以免重複扣除
最高180,000元
2024/01/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7?cntId=9d85843fbafe4925a379f5639d5785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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