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於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
醫療補助應扣除已領取健保以外之其他相同性質保險給付;已領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同時符合本辦法及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之補助資格者,應優先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且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不得逾附表所列之最高額度;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僅列計兒童及少年、父母及與其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父或母,不列入計算;家庭總收入等相關事項之計算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之計算,所稱每年係自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並以每次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之日作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