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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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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減輕弱勢兒童及少年家庭的經濟負擔,並維護其就醫權益,提供多項醫療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弱勢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高雄市並符合兒少福利法規定的兒童及少年,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並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補助項目涵蓋全民健康保險費、懷孕生產醫療費用、住院及看護費用、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醫療費用、視力保健矯治配鏡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早產及其併發症醫療住院費用、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之費用。申請人需在醫療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
  • 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0,000 元,依家庭總收入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 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健保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 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申請應於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
醫療補助應扣除已領取健保以外之其他相同性質保險給付;已領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同時符合本辦法及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之補助資格者,應優先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且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不得逾附表所列之最高額度;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僅列計兒童及少年、父母及與其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父或母,不列入計算;家庭總收入等相關事項之計算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之計算,所稱每年係自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並以每次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之日作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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