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減輕弱勢兒童及少年家庭的經濟負擔,並維護其就醫權益,提供多項醫療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弱勢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高雄市並符合兒少福利法規定的兒童及少年,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並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補助項目涵蓋全民健康保險費、懷孕生產醫療費用、住院及看護費用、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醫療費用、視力保健矯治配鏡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早產及其併發症醫療住院費用、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之費用。申請人需在醫療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應於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後 6 個月內提出
醫療補助應扣除已領取健保以外之其他相同性質保險給付;已領取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同時符合本辦法及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之補助資格者,應優先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且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不得逾附表所列之最高額度;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僅列計兒童及少年、父母及與其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父或母,不列入計算;家庭總收入等相關事項之計算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之計算,所稱每年係自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並以每次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之日作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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