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為健全視覺藝術生態、提升展覽品質、鼓勵創作並培育人才,特訂定本要點提供視覺藝術類補助及獎助。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的藝文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或文教基金會,獎助對象則為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覽且績效卓著的個人。每案最高可獲得 1,000,000 元,用於支應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制費等常性支出。申請者需於每年分三期的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表、計畫書、申請資料及作品光碟等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活動期間:- 每年 05/01 ~ 08/31
- 每年 09/01 ~ 12/31
- 每年 01/01 ~ 04/30
申請期間:- 每年 02/01 ~ 02/28
- 每年 06/01 ~ 06/30
- 每年 10/01 ~ 10/31
申請方式:繕具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申請資料及作品光碟各五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計畫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辦理結報及核銷;12 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 12/25 前辦理核銷
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辦理活動時,應列主管機關為指導單位;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或獎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執行情形;虛偽不實、拒絕查核、未依計畫執行、擅自變更計畫、其他違背法令或本要點之行為,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追繳款項,並於 2 年內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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