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將駁回其申請。申請案經審核後得於補助標準額度內酌予補助,若認定顯無補助必要則不予補助。律師費及裁判費若非由申請人負擔,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繳還;爭議期間工資經判決確定或勞資雙方協議應由雇主給付者,生活補助費亦同。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應共同申請並以一案論,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基金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移至下年度辦理。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其訴訟尚未確定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