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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旨在協助設籍高雄市的勞工、工會幹部及會址設於高雄市的工(分)會,在面臨勞資爭議時,能獲得法律訴訟及生活上的經濟支持。本基金提供律師費、裁判費及生活補助費等多項補助,以減輕勞工在爭議期間的經濟負擔,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申請人需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相關法律程序啟動後的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折扣】

  • 律師費(工會幹部,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每案每審級以補助 60,000 元為限
  • 律師費(勞工,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每案每審級以補助 45,000 元為限

【期間】

申請期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2 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 2 年內;或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2 年內。上訴審案件為上訴於各審法院之日起 2 年內。更審案件為收受發回或發交裁判書之日起 2 年內。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日起 2 年內。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
  • 戶籍謄本
  • 授權主管機關查詢勞保投保資料同意書
  • 勞資爭議調解證明文件與訴訟證明文件或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證明文件
  • 未受領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如為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 律師委任狀及律師費收據正本 (申請律師費者)
  • 裁判費收據影本 (申請裁判費者)
  • 勞保投保薪資證明 (申請生活補助費者)
  • 最近三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申請生活補助費者)
  • 無工作收入之切結書 (申請生活補助費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
聯絡電話:07-3368333
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注意事項】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將駁回其申請。申請案經審核後得於補助標準額度內酌予補助,若認定顯無補助必要則不予補助。律師費及裁判費若非由申請人負擔,應於受領給付後 30 日內繳還;爭議期間工資經判決確定或勞資雙方協議應由雇主給付者,生活補助費亦同。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因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應共同申請並以一案論,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基金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移至下年度辦理。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其訴訟尚未確定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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