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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為鼓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體育團體,特別訂定本辦法,提供多項體育獎助金。獎助對象涵蓋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正式運動競賽的選手,以及指導這些選手的教練和輔導選手的體育團體。獎助項目包含參賽獎助金、績優獎助金、連勝獎助金及破紀錄獎助金等,金額依賽事種類、名次及破紀錄情況而異。申請人需在競賽結束後一個月或兩個月內,或於每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30 日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選手國際競賽獎助金(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 720,000 元、第二名 420,000 元、第三名 300,000 元、第四名 180,000 元、第五名 100,000 元、第六名 80,00
聯絡電話:07-336833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國際競賽獎助金:於競賽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國際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或國際單項運動競賽之獎助金:於中央主管機關核頒獎勵之次日起 1 個月內提出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國內競賽獎助金、連勝獎助金及破紀錄獎助金:於競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國內競賽獎助金:於每年 01/10 ~ 01/30 期間提出教練獎助金:依競賽類型,於競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或每年 01/10 ~ 01/30 期間提出體育團體獎助金:於競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提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獎助金之權利本辦法之獎助,以選手參與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壯年分齡賽等非正式競賽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國際性運動賽會由本市舉辦者,前三名之獎助金以 2 倍計算三人以上組隊競賽項目選手獎助金,以基準表所列獎助金額二分之一發給全國單項運動競賽選手,每年以獎助 1 次為限同一選手連勝獎助金最高以 1,000,000 元為限各競賽項目教練人數在 2 人(含)以上者,其獎助金平均分配之全國單項運動競賽教練獎助金,同一選手之教練每年以獎助 1 次為限;三人以上組隊競賽項目教練就同一選手已獲獎助者,應依比例扣除全民運動會競賽種類總成績如分別計算男、女子組成績敘獎者,其獎助金以基準表所列金額二分之一發給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助金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