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受補助對象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社群平台或場地佈置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中文字樣;受補助對象應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或宣傳推廣活動,並提供活動成果文字暨影像紀錄供本局使用;若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活動期間從事與補助計畫內容不相關之活動或有造假浮報請撥經費之情事,本局得廢止補助並於 1 至 5 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若舉辦活動違反政府法令、學校校規、公序良俗或以營利目的進行勸募等不當行為,本局得廢止補助並於 2 至 5 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所屬學校當年度累計達 2 案者,本局得書面通知 1 年內停止受理該校之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