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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5-09-30 已過期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協助符合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的家庭減輕購屋負擔,推出 114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方案針對在 2 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的家庭,提供部分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經政府審查核定後,可憑證明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由政府補貼部分利息。優惠貸款額度依地區有所不同,臺北市最高 250 萬元,新北市最高 230 萬元,其餘縣市最高 210 萬元,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本補貼採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依評點高低順序核發補貼證明。申請人可透過線上或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決定,臺北市最高 2,500,000 元,新北市最高 2,300,000 元,其餘縣市最高 2,100,000 元。補貼年限最長 20 年

【期間】

申請期間:2025/09/01 ~ 2025/09/30

【應備文件】

  •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紙本)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之證明文件(如 114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114 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114 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育有未成年子女證明、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安置結束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證明影本、災民認定文件影本、遊民認定文件影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認定文件影本等)
  • 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單親家庭證明、新婚家庭證明、列冊獨居老人認定文件影本、三代同堂證明等)
  •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 2 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或護照及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
  • 購置住宅具備 3 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若申請時尚未購屋,或已購屋但未達基本居住水準者)
  • 配偶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若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
  • 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若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購置住宅者)
  • 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 提出申請並上傳文件;書面申請者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
聯絡電話:(02) 7729-8003
地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0556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342 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 ~ 18:00 (諮詢專線)

【注意事項】

審查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審查合格者,於審查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點數高低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取得證明後 1 年內須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本補貼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者若超過計畫辦理戶數,將依評點高低順序核發證明。申請人於申請日後購屋者,應先向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住宅貸款,取得證明後再轉貸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1080?KeyID=HS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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