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服務旨在協助外籍人士申請來臺短期就醫停留簽證,以便在臺灣接受醫療服務。申請人需備妥財力證明、國外醫院診斷證明、國內醫療機構的療程安排及來回機票等文件,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簽證核發後,申請人即可入境臺灣,並在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認可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此外,病患的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醫事人員亦可申請陪同就醫簽證。
・對象(須符合):外籍人士;需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疾病種類須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一覽表;國內醫療機構限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短期就醫停留簽證:核發簽證以入境臺灣接受醫療服務
・陪醫者簽證:核發簽證以陪同病患就醫(限病患配偶、三親等內親屬 2 人,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 2 人)
・申請: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PDF檔案)」;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https://www.medicaltravel.org.tw/Article.aspx?a=173&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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