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提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接受醫療服務的入境許可,同時允許其配偶、3親等內親屬最多2人,以及必要時大陸地區醫事人員最多2人同行照護。申請人需透過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資格的醫療機構,代為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獲准後將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或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期間最長為3個月,並可依規定申請延長。申請此許可證需支付證照費 600 元。
・對象(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就醫
・對象(符合任一):申請人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必要時)
・核發 1 年至 3 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隨行照料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證件種類及效期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停留期間不得逾 3 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 3 個月,回診者停留天數另增加 5 天
・證照費:600 元
・延期費用:300 元
・申請:由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如屬來臺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其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申請對象
最高6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medicaltravel.org.tw/Article.aspx?a=174&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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