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基準日在 2026/06/30 前以 202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
審查基準日在 2026/07/01 後以 202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
116 年度須重新申請及審核,請注意新年度公告及申請時間
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舊案帶入申請者,115 年的租金補貼可能會有較晚入帳的情況
租金補貼期間最長至 2026/12/31
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若有下列情形,地方主辦機關將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款項: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規定辦理、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申報資料虛偽不實、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管收/勒戒未經變更受補貼者、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 2 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規定辦理、受補貼者以書面提出自願放棄租金補貼
申請人因債務關係遭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金融帳戶無法使用者,可同意每月租金補貼款項匯入指定人之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