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 112 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旨在協助符合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的家庭,減輕購屋貸款利息負擔。本補貼適用於在申請日前 2 年內已購置住宅並辦理貸款的家庭,或申請後購屋並辦理貸款者。申請人經審查核定後,可獲得政府補貼部分住宅貸款利息,最長補貼 20 年。貸款額度依戶籍地有所不同,臺北市最高 250 萬元,新北市最高 230 萬元,其餘縣市最高 210 萬元。本補貼採評點制,將依家庭年所得、特殊條件、家庭成員人數等因素評定點數高低核發補貼證明。112 年度申請期間為 2023/08/01 至 2023/08/31,計畫辦理 4,000 戶。
申請期間:2023/08/01 ~ 2023/08/31
審查期間:受理期間屆滿後 2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核發證明:審查完成後 1 個月內依評點高低順序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貸款簽約及撥款:核發證明之日起 1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契約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本補貼採用「評點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若超過計畫辦理戶數,將依評定點數高低順序核發證明
申請人於申請日後所購置之住宅,應先向有配合之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住宅貸款,取得證明後再辦理轉貸
經核定接受本補貼者,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基本居住水準,未達者不得接受利息補貼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請財稅或相關主管機關提供資料查核
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已辦理財政部「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專案貸款者,可重複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將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涉及虛偽不實者追究刑事責任
受補貼者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 6 個月者,將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
接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且未依規定辦理者,將停止補貼
受補貼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者,將停止補貼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1080?KeyID=HS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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