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針對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毀損的自用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重建工程經費補助。此方案旨在協助受災戶恢復居住權,並非完全填補財產損失。補助方式分為兩種: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每戶最高補助360萬元;採建築法申請重建者,每戶最高補助459萬元。此外,符合都更或危老重建者,可另申請賑災基金會每戶50萬元的重建補助。申請人需在受理期間內備妥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提出申請。
活動期間:2024/01/01 ~ 2027/12/31
申請期間:2025/04/09 ~ 2026/12/31
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或送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辦公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依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於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准後,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依都更條例申請重建者,於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展覽後,由實施者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依建築法申請重建者,於領得建造執照後,由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3-8227171轉536~537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5:30
第一期款於申請人領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後,撥付補助金額 60 %。最後一期款於申請人領得使用執照後,撥付賸餘補助金額。重建補助經費應撥入申請人委託金融機構開立且經執行機關備查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
補助對象僅得擇一申請補助方式。同一所有權人(權利人)持有多戶,且經本府認屬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者,得放寬不以申請補助一門牌戶為限,其各戶合計最高補助面積為 30 坪。本方案期程自 2024 年起至 2027 年止,如有個案尚未興建完成,本府將依其興建進度並視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延長方案計畫期程。集合住宅符合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僅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重建工程經費補助。
資料來源:https://pw.hl.gov.tw/Detail_sp/868ca5b1a507425b99a52e4970a562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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