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訂定此災害救助標準,旨在為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或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而受影響的國民提供經濟援助。這項救助金涵蓋死亡、失蹤、重傷及住屋毀損的安遷救助,旨在協助受災民眾維持基本生活。符合資格的受災國民可向災害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以減輕災害帶來的經濟負擔。
・對象(須符合):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因遭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或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
・申請:請洽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各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最高20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epsc.aeust.edu.tw/p/412-1008-1177.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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