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費於備齊文件提出申請後之當月份起發放
國民中學畢業繼續升學者,申請人應於開學當月檢具當學期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等文件,繳交區公所備查
兒童及少年喪失扶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受理申請之區公所,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扶助
未於開學當月繳交學生證者,區公所得命其 30 日內補正後逕予補撥,屆期不補正則自次月起停止扶助
區公所應於每月逕行比對,若有人口異動、家庭總收入或資產增加等情事,經重新核算不符資格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止扶助
溢領之生活扶助費,由核發之區公所以書面命其於 6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辦法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並檢具警察機關開立之失蹤證明者
本辦法所稱服刑,指經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判決確定於執行中並檢具在監服刑證明者
本辦法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婚
兒童及少年有特殊情事設籍於本市但未實際居住,並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相關證明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家庭人口、所得及財產計算方式之未盡事項,準用社會救助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