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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針對設籍臺南市、未滿 18 歲在學中,且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的兒少,每月發放 800 元或 2,197 元的扶助金。申請對象需符合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遭遇重大疾病、服刑等特定情形,並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此扶助旨在協助經濟困難的家庭,確保兒少基本生活所需。

【金額/折扣】

  • 生活扶助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者,每人每月扶助 2,197 元
  • 生活扶助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應備文件】

  • 申請調查表
  •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最近一年度家庭應計算人口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 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學生證影本或當期註冊證明
  • 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區公所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16
地址:永華市政中心 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注意事項】

生活扶助費於備齊文件提出申請後之當月份起發放
國民中學畢業繼續升學者,申請人應於開學當月檢具當學期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等文件,繳交區公所備查
兒童及少年喪失扶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受理申請之區公所,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扶助
未於開學當月繳交學生證者,區公所得命其 30 日內補正後逕予補撥,屆期不補正則自次月起停止扶助
區公所應於每月逕行比對,若有人口異動、家庭總收入或資產增加等情事,經重新核算不符資格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止扶助
溢領之生活扶助費,由核發之區公所以書面命其於 6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辦法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並檢具警察機關開立之失蹤證明者
本辦法所稱服刑,指經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判決確定於執行中並檢具在監服刑證明者
本辦法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婚
兒童及少年有特殊情事設籍於本市但未實際居住,並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相關證明專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亦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家庭人口、所得及財產計算方式之未盡事項,準用社會救助法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44&s=437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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