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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其他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市民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因傷病住院需僱請專人看護所產生的經濟負擔。凡設籍臺南市的列冊低收入戶市民,因傷病住院治療且經醫師證明需專人看護者,皆可提出申請。此補助每人每日最高可領取 1,500 元,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 120,000 元。申請人需在患者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即可領取。

【金額/折扣】

- 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1,500 元,每人每年度內最高 12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患者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期間)
  • 看護費收據正本(應載明看護日期、期間、每日金額、日數、時數及總金額)
  • 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書
  • 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照影本
  •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政)課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7872、#8117
地址:7304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7樓 (永華市政中心)

【注意事項】

每日補助金額之計算以 24 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未滿 24 小時按時數比例計,未滿 1 小時不予補助
僱請看護費用低於規定所計之補助金額者,補助金額以實際支付費用為限
患者因故不能自行申請或具領補助者,應檢具委託書委由代理人申請或具領補助
代理人以患者之家屬為優先,無家屬者,得由里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或主管機關轉介收容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機構代為申請並具領補助
患者死亡,其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應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共同委託及切結書,委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390&s=437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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