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急難救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南市的市民,或行旅臺南市的他縣市民,在遭遇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時,能獲得及時的經濟援助或交通協助。救助項目涵蓋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或無法工作、財產或存款帳戶因故無法運用、等待其他福利或保險給付期間,以及其他經評估確有救助需要的重大變故。此外,也提供因就職或返鄉缺乏車資的交通票證。申請人或家屬需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提出申請。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急難事由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申請
因失業請領急難救助:同一年度以申請 2 次為限
同一喪葬事由有多人符合請領,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簽妥共同委任切結書;特殊情況無法取得者,可以申請人名義切結,並由具領人負責分與。
同一事故具 2 項以上急難事由,以對個案最有利之事由申辦。
經評估受救助者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者,得核予 3,000 元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
遭遇急難事故民眾,情況特殊者,經區公所或本府社會局訪視評估,依其實情專案簽由本府社會局核定,其救助金額不受標準限制。
申請人及其家屬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員應於申請書表內詳細敘明。
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者,經調查屬實,應追回已發給之急難救助金。
資料來源: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1235&s=47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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