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提供多項殯葬設施使用費減免,旨在減輕民眾的殯葬負擔。符合特定資格的縣民,如政府列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特殊貢獻、器官捐贈等情形,可享有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環保自然葬的使用費全免,以及殯儀館使用費減半。此外,針對身心障礙者或設籍當地滿一定年限的居民,使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可減收三分之一使用費。部分櫻花陵園納骨設施也提供合奉或團體購買的費用優惠。
・對象(須符合):使用宜蘭縣立殯葬設施
・對象(符合任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設籍本縣經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救助機關之院民(童)死亡者;獨居縣民死亡,無遺屬且無遺產,經鄉(鎮、市)公所證明者;本府辦理公墓公園化或殯葬設施預定地內既有墳墓撿骨入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於縣立殯葬設施所在地(鄰)設籍六年以上或未滿六歲居民死亡,使用所在地殯葬設施者;縣民因防禦災害,捨身安眾,功績卓著,經權責機關證明者;縣民死亡後,捐贈其器官或遺體予醫療院所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依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收領無親屬認領之縣民屍體,並執行大體解剖者;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於縣立殯葬設施所在地(鄉)設籍六年以上之居民死亡者;本府列冊有案之身心障礙者死亡者
・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環保自然葬:免收使用費
・使用殯儀館:減半收取使用費
・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免收(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殉職人員規定者)
・使用縣立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減收三分之一使用費(符合第九條規定者)
・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減收三分之一(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者)
・櫻花陵園個人式納骨存放設施合奉者:每位減收使用費 5 %
・櫻花陵園個人式納骨存放設施一次購買 18 具以上:減收使用費 10 %
・櫻花陵園個人式納骨存放設施團體購買(宗教社團、家族):每位減收使用費 20 %,管理費 10 %
・申請:洽詢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
・📍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蜊埤路27號
・🕒8:00 - 16:00
・- 喪家使用本縣立殯葬設施,應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 7 日內退還
免費
資料來源:https://fuyuan.e-land.gov.tw/cp.aspx?n=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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